来源:古月商务咨询(苏州)有限公司 时间:2025-01-26 16:59:36 [举报]
想要进行投标,都需要编制标书,或者个人没有这方面的能力,所编制,目前市场需求代做标书也越来越多,很多企代做标书。选择做标书,才能真正有助于投标活动的进行。如果编制不好标。应答的顺序和格式严格遵循招标书的要求。
标书前期制作留意招标单位是否有要求,不同的招标单位,其格式和版面要求也不一样,例如标书的构成、次序、页码(好是自动生成的页码)等等,因此,在做标书之前,先要仔细研读招标文件,这也是招标评委所依赖的评分依据,评标时先要弄清楚标书的格式,还要明白标书在评标时的位置,以及如何提出质疑。
标书制作需要大量的文献资料支撑,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分析报告、行业数据统计、企业经营报告等。这些文献资料是标书制作的重要依据和支撑,标书制作公司需要收集并整理这些资料,从而标书内容的真实可靠性和性。
国有企业招标自行监督的问题
国有企业自行招标或委托内部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较多,这些项目中很多由于项目性质原因,招标诸环节没有在地方招标投标有形市场进行,部门的行政监督相对较弱,因此在开评标环节出现的问题较多。要不要加强开评标环节的监督,由谁来进行监督?各国有企业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
1.问题的产生
由于问题多,且开评标环节直接关系到招标的公平性和性。因此部分企业认为,有必要加强招标管理,进行监督。
但也有部分国有企业对这种监督的法律地位持有异议。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规定”,而国有企业自行实施的监督,不属于“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因此这种监督行为不具备法律地位。而且《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国有企业自行监督违反上述规定。
2.目前自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从实施情况看,自行监督确实存在以下问题:①监督责任部门及人员差异大。有的企业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有的企业由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有的企业由内部招标代理机构自己负责监督等;②存在不规范的监督行为。如:部分监督人越权参与评审,并提出否决意见;部分监督人在监督中擅自终止评标;监督人不到场,不能进行开评标等。
一、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招标的问题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招标的问题在大型老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并困扰着这些国有企业的层和招标管理人员。
1.问题的产生
大型老国有企业往往包含大量控股子公司和多种经营的法人实体等关联单位,且与这些关联单位相互间长期存在投资、经营、服务等关联交易。国有企业往往直接与控股子公司和多种经营实体签订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而未进行招标,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未招标,是担心业务流失后,控股子公司和经营实体的职工没有“饭吃”、影响企业的稳定。权衡利弊,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不愿意承担该“风险”,导致招标问题。
2.解决方式的困境
企业招标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企业内部扩大可不招标适用范围,违规审批可不招标事项;②设置企业准入资质等门槛,建立内部资源库,限制社会企业参与竞争;③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过高或歧视性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④虚假招标、暗箱操作;⑤干涉招标投标过程、不按评标会的中标候选人排名确定中标人等。
在企业接受的各类检查中,上述问题屡查屡犯,整改成效甚微。
3.看法及对策探讨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招标的问题,表现在招标采购上,但实质是国有企业的改革问题。不进行企业改革,招标本身无法解决该问题,招标的问题必然长期存在。目前,对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已取得重大进展,国企改革原则及发展方向已逐步明晰。对国企内部关联单位进行重组合并、淘汰剥离、分流减员不仅是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对国企改革的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内部招标的问题。
问:采购人在追加采购时,可以追加采购合同外的产品吗?
答:不可以。在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进行追加采购,只能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超出上述范畴的,不得采用追加方式,应依法组织另外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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